平台垄断的态势与趋势
2021-12-08 11:22:42
  • 0
  • 0
  • 0

金句摘录:

    反垄断的理论原来侧重于结果的效率,现在则更强调竞争过程。

    《反垄断法》在客观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和共同富裕。将两者直接联系在一起,是一个明显的新的发展态势。

    当前反垄断执法的特点呈精准化和专业化,把握维护竞争与促进创新的平衡,在注重硬性执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柔性的指导。这起到了引导整个行业、所有平台企业都主动守法的作用。

    超级平台,既是经营者,又兼具市场的属性,从某种程度上它既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还有准司法权,也就是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并裁决纠纷。

    平台的反垄断也存在着很多新的挑战,包括理论上的挑战、制度上的挑战和实践上的挑战。

    政策的倾向是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第一个方面是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尽快修订完善《反垄断法》;第二方面是进一步持续性、常态化地强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执法;第三方面是完善体制,充实力量,进一步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第四方面是进一步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和引导平台企业主动合规。


发言内容:

我的专业是经济法,特别竞争法、反垄断法,今天我想从三个方面讲讲平台反垄断的问题,也算是带有年终梳理的性质。

第一个问题,我想把互联网平台领域强化互联网的发展态势简单梳理一下。

第一,从去年底以来,国内外出现了一股强化平台反垄断的执法热潮。从国外来讲,早在两三年前甚至更早一点就开始了,主要是美国、欧盟;但对中国来讲,主要还是最近一年。针对GAFA的反垄断执法,相对于欧盟,美国似乎是雷声大雨点小,这里当然存在美国是监管自己的企业而欧盟是监管别人的企业的差异。国内从上半年的阿里案到下半年的美团案,分别罚了180多亿和30多亿,腾讯虽然没直接罚这么多,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3年来总共就是三个禁止的案件,第三个就涉及到腾讯旗下的,更不用说还有很多个涉及到违法集中被处罚的,其中还包括一个解除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对违法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案件,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第二,从制度层面看,国内外不断通过修改原有的法律或者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法规来强化平台反垄断。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2018年初刚刚第九次修订,今年年初进行第十次修订,最近两次修订都与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关。欧盟最近一两年在力推《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的法案,其中引人注目之处是打算设立“守门人”规则,如果最终通过,将会对现有的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当然,这个在很多方面已经超出单纯反垄断的范畴了。从我们国家来讲,大家知道现在正在修改《反垄断法》,而且在今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和指南。

第三,就是理论上有了明显的转向。我们知道,最近几十年来,反垄断理论的主流还是芝加哥学派,以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为中心,但最近几年从美国来说出现了一种明显的转向。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新布兰代斯学派为代表的新的理论不断涌现,而且这些理论新锐的代表人物还陆续进入甚至执掌了执法机构,最典型就是年初才32岁的女性莉娜·汗(Lina Khan)被任命为美国联邦贸委会的新任主席。我们原来反垄断的理论侧重于结果的效率,现在则更强调竞争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从行为到结构的一种转向,或者说是一种“回归”。另外,这种理论还涉及反垄断干预的层面已经不限于经济领域,对社会乃至政治领域都有涉及。

第四,就是反垄断的问题特别是平台反垄断问题,越来越成为媒体关注和街谈巷议的问题。本来,反垄断问题的专业性比较强,即使学法律的也只有一小部分人才去关注它。但是现在走在大街上,包括出租车司机都能跟你讲反垄断的事,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好事,说明其社会关注度高。但是,本来这个专业的问题被泛化以后,还是有一些其他方面值得反思的问题。

第五,平台的反垄断还被赋予了越来越多新的期待和使命,其中之一就是现在大家非常关注的共同富裕的问题。有的媒体发表的文章的标题就是强化反垄断推动共同富裕。从传统来讲,很少把这两者相关联,当然从结果来说,《反垄断法》的目标无论是促进效率还是维持公正,在客观上都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和共同富裕。现在将这两者直接联系起来了,也是一个明显的新的发展态势。

再聚焦于国内的反垄断执法行动,从去年12月差不多这个时候开始对三大巨头的并购案的处理打响了平台反垄断第一枪,到4月份的阿里案和7月份针对腾讯的几起并购案件,到10月份的美团案,在到两周前涉及43起未依法申报的集中处罚案,这里面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平台企业。这一系列在国家层面针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举措,表明了国家强化反垄断的决心,也体现了当前反垄断执法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去看,我的一个初步归纳是:一是体现了反垄断精准化和专业化。虽然现在执法力度比较大,处罚比较集中,近期主要是针对在社会反应特别强烈的“二选一”的问题,而且执法越来越走专业化的道路,相关的分析虽然不是无懈可击,但在总体上讲还是从法学、经济学方面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二是把握了维护竞争和促进创新的平衡,特别是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在注重硬性执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柔性的指导。阿里案和美团案在公布《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也公布了《行政指导书》,引导企业合规,而且这个引导不仅仅是对被罚的企业,对整个行业、对所有平台企业都起到了引导他们主动守法的作用。

第二问题,我想简要谈一下平台本身的特点对反垄断提出的挑战。

我们现在经常说的平台经济是指互联网平台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个新的经济形态。在平台经济领域里面,存在着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这些特点在经济学上有很多的分析,但是我觉得跟反垄断最直接相关的还是网络效应和跨界竞争这两个基本特点。网络效应又包括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其结果就使得平台的市场结构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赢者通吃”的现象。当然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对于平台的“赢者通吃”的情形是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解释的,其中从“企业-市场”二重性角度的解释比较有说服力。现在的平台,特别超级平台,既是经营者,又兼具市场的属性,但是它不同于传统的单纯的市场,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既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也有准司法权,也就是既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并裁决纠纷。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平台这个领域的反垄断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但另外一方面又使得平台反垄断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的构成和抗辩理由等都受到挑战。例如,“一家独大”的特点虽然有利于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其他的特点可以制约平台的力量:多归属的存在让高份额的平台不敢轻易的为所欲为,跨界网络外部性和跨界竞争、技术的迅速迭代等等一些特点,使得平台一方面一家独大,垄断的结构非常明显,但是这个领域里面仍然还是存在着竞争,甚至激烈的竞争。典型的情况是,虽然我们都说BAT的局面很难改变,但近几年还是涌现出来像字节跳动、拼多多等一些新的大平台企业。

这种现象给平台反垄断带来很现实的挑战,包括理论上的挑战、制度上的挑战、实践上的挑战。理论上的挑战主要是原有的反垄断理论对于创新的直接关注不够,难以评估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对创新造成的影响;制度上的挑战,主要是如何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型垄断行为,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都无法回避的难题;实践上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目前国内外都面临执法机构知识更新有限、执法工具落后、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我们在各个方面加以变革去适应新的要求。

第三个问题,我想简要地说说平台反垄断的发展趋势。

我国平台领域的反垄断,现在国家大的法律框架已经确定,政策的倾向也比较明确,就是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对于平台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将来的发展趋势。这里大致上从四个方面简要加以说明。

一是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尽快修订完善《反垄断法》。制度本身的完善是强化执法的一个前提,尤其是《反垄断法》在实施13年来,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越来越体现出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平台的反垄断,在某些方面还是显得捉襟见肘,好在现在该法的修改完善已经正式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我们希望这个法能够尽快修改完成。

二是进一步持续性、常态化地强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执法。如果说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针对积累的一些突出的问题,进行某种集中性、专门性的执法还可以理解,但是长久来讲,或者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还是要进行持续性、常态性的执法。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行为构成垄断的就要执法,该罚的罚,反过来说,执法也要精准,不要扩大化。

三是完善体制,充实力量,进一步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为保证监管执法常态化地有效进行,我们执法体制、执法力量需要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好在我们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实行“三合一”后,前不久刚刚设立了国家反垄断局。虽然目前国家反垄断局实际上还是市场监管总局的三个业务司,但是不管怎么说,在新的独立机构成立以后,执法人员肯定会得到进一步充实,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也会跟上。

四是进一步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和引导平台企业主动合规。在进行反垄断执法以外,竞争文化的培育和企业合规的引导也非常重要。企业主动守法是成本最低也是最理想的法律实施方式。好在这方面在我国也得到了重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和各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反垄断合规的指南指引,最近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也在牵头制定属于团体标准性质的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导则。这些都属于综合性的平台治理措施。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