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观点摘录:
知网的案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既涉及不公平要价行为,也涉及限定交易行为,还可能涉及拒绝交易行为。
发言内容:
2022年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意味着前一段时间受到热议的知网垄断问题正式进入了反垄断执法程序。
虽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没有说明知网具体涉嫌哪种垄断行为,从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来看也不能完全排除其构成垄断协议的可能性,但是主要还应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根据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分析框架,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在此基础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答案为肯定时再看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调查者(知网)可以对其行为有正当的理由进行抗辩。
对于知网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及其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虽然也存有争议,但是总体来说,最终的认定应该是问题不大的。简单来说,大致可将其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中文学术文献的服务(检索和下载等)”,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国内市场”。而无论是基于市场份额还是基于控制销售市场能力等因素,知网在中国境内的中文学术文献检索和下载服务的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还是比较明显的。
这样,本案的关键问题就主要是知网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具体属于哪种滥用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要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限制性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就本案来说,受到关注最多也最困难被认定的可能就是不公平要价行为。当然,也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
不公平要价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索取不公平的价格,也就是经营者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实际上,知网最受诟病的行为就是其“多收少付”,即一方面收取高额的用户使用费,另一方面又不付或者少付作者版权使用费。知网通过这种低价收录、高价出售的方式获取超高利润,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多年大幅提高数据库价格,增加了用户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在认定上有比较大的难度的,但是如果运用横向比较、纵向(历史)比较、成本分析等方法,也还是有可能认定的。涉及的相关情况主要有:年报价涨幅明显高于同类数据库销售相似产品的价格,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价格,相关行为未使高校图书馆受益并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连续提价行为非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须。
同时,知网与大量期刊、高校签订独家协议,限制它们与其他第三方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平台合作,锁定上游优质学术资源,人为制造知识流动壁垒,使其他竞争者难以与其开展公平竞争,影响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这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限定交易行为又包括三种情形: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当然,被调查者可以“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包括: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以及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此外,知网下架维权作者论文还涉嫌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虽然知网作为经营者有交易的自由,而且单方面无条件的拒绝交易通常也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已经有了“交易”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对作者维权行为的报复),下架作者的作品,是有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的。当然,被调查者也可以“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包括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而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以及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总之,本案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既涉及不公平要价行为,也涉及限定交易行为,还可能涉及拒绝交易行为。